您好!欢迎您进入江苏壹贰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大家都在搜:

 

或者

2018年二套房定义是怎么样的?

时间:2018-11-02 浏览: 来源:未知
我们都知道现在我国出现了房子的限购令,就是为了让有些人购买多套房子,而再来转买,使房价炒的很高,那么对于2018年二套房定义是怎么样的?如果贷款买过一套房,再贷款的话肯定是算第二套的,如果是全款再买过一套房再...

我们都知道现在我国出现了房子的限购令,就是为了让有些人购买多套房子,而再来转买,使房价炒的很高,那么对于2018年二套房定义是怎么样的?如果贷款买过一套房,再贷款的话肯定是算第二套的,如果是全款再买过一套房再贷款买的货也算是第二套,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20180927182717659.jpg

2018年二套房 标准

1、贷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二套;

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二套;

3、全款买过一套房,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再贷款买房,不算二套;

4、全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贷款买房算二套;

5、当地暂不具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条件的,银行尽职调查核实购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买房算二套。

一、二套房贷首付是怎么样的?

二套房贷首付,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按揭贷款的 期付款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 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 期付款。

2015年4月11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通知,对于购买二套房申请贷款的,南京、苏州两市的 *低首付比例分别由70%、60% 降至45%,其他11个地市的 *低首付比例由60%降至40%,贷款利率仍按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执行。也就是说,南京、苏州两地的二套房首付门槛,比央行规定的 *低要求上浮了5%。

二、二套房的政策?

新年伊始,有关二套房首付比例由40%上调至50%的传闻从未停止。银监会回应说,并未就二套房贷出台新政策,对“首付比例调高”的说法亦“不要误传”。昨天,国务院又正式下发通知,再次明确二套房首付不低于40%。

政府部门两次重申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可见对其非常重视。2009年12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等要求。中央连续强调地产政策,而且一次比一次严厉,意在校正业界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房地产政策上面的误解与盲目乐观。当时有专家预计,二套房贷在2010年还要进一步紧缩。可见,管理层很明白,二套房贷是潘多拉魔盒,一旦松口,势必助长楼市投机,对金融系统造成实质性的冲击。

事实上,自央行与银监会就二套房贷的 标准确立以来,针对投资投机行为的二套房贷从来就没有放松过。

二套房贷的严格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利率相对于 套房不仅不打折优惠,而且要上浮10%以上;二是对于二套房贷的首付比例规定不得低于40%。这个规定,在楼市疯狂的2008年以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楼市的投机行为。而且,政府出于金融安全的考量,即使在2008年楼市 *低迷的时候,上自中央,下至地方,关于楼市调控的种种政策都被一一攻破,唯有二套房贷,至少在官方文件里,从来没有放松过的迹象。

可见,收紧二套房贷,让狂热的房地产降温,自上而下的监管层心里都非常有数,这个政策绝不会轻易改变。这不仅是降低银行的风险,更是在降低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风险,如果始终陶醉在啤酒的泡沫里不能自拔,恐怕迟早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2015年03月30日二套房贷款政策再出新政( [3] )

央行网站发布通知称,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 *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综合上面所说的,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一般比 套房的首付比例要高一些,因此,作为购买者,就一定要清楚2018年二套房定义是怎么样的?那一种是属于二套房,那一种不属于,所以在购买房子的时候还是要与房产公司的人多沟通,这样才不会让自己受到损失。


article_er.gif

400-928-123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公司介绍 | |诚聘精英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Copyright © 江苏壹贰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苏ICP备16000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