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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一化工厂爆炸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时间:2019-10-29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2019年10月25日七点五十左右, 新乡辉县市南云门村永大化工厂发生爆炸。当前,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事故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近期安全事故频发,其相关...
导读:2019年10月25日七点五十左右, 新乡辉县市南云门村永大化工厂发生爆炸。当前,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事故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近期安全事故频发,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应当及时反思改进,落实安全生产,毕竟一条鲜活生命逝去,背后是家庭数位亲属的悲痛和心碎,改进是为了不让员工及其家庭提心吊胆,那么,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如何划分?下面跟着123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新乡一化工厂爆炸】10月25日早晨,新乡市辉县境内一化工厂发生爆炸,据周边村民拍摄的画面显示,化工厂的火势凶猛,现场掀起“蘑菇云”。随后,记者联系了辉县消防大队,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早晨8点左右接到报警,目前火势已经得到控制,消防队员正在返程的路上。
 
  中午,辉县市人民政府发布通报,称2019年10月25日7时50分左右,辉县市胡桥办事处永大化工厂一混合溶剂贮罐发生燃爆,并非网友所称的爆炸,而是涉事化工厂处于停产状态,是维修时混合溶剂贮罐里遗留的溶液泄露,发生了小范围的燃爆,目前现场已经处置结束。
 
  事故发生后,辉县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以及胡桥办事处、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健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时间赶赴现场,立即启动“三同步”处置预案。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事故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据悉,发生爆炸的工厂名为河南永大化工化工有限公司。据报道称,这是该工厂近两年内发生的第二次事故,去年中秋曾经爆炸过一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 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 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 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 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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