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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挖出活婴 是遗弃罪还是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时间:2019-10-22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今年8月,山东济南莱芜区村民上山采蘑菇时,从地里挖出一名男婴,幸好,现在这个不幸的孩子在济南第二妇幼保健医院转危为安,由当初的3斤多长到了现在的8斤,当初发现孩子的 目击者讲述了事发经过,孩子的爷爷...
导读:今年8月,山东济南莱芜区村民上山采蘑菇时,从地里挖出一名男婴,幸好,现在这个不幸的孩子在济南第二妇幼保健医院转危为安,由当初的3斤多长到了现在的8斤,当初发现孩子的 目击者讲述了事发经过,孩子的爷爷也在10月20日现身派出所。事件还在调查中,尚无定论,现在只能耐心等待事件调查结果,婴儿本该是在母亲怀中安心酣睡,却差点在荒山中挨饿窒息死去,如此幼小的生命如此无力,幸好命运眷顾遇到好心人,不然丧生荒野也仅有狠心家人知晓,那么,如何区分遗弃罪与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遗弃婴儿犯罪怎么判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荒山挖出活婴】10月20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被埋在济南荒坡地下的活婴”事件有了新的进展。孩子的爷爷主动到新泰市公安局羊流派出所交代问题。
 
  孩子的爷爷称,孩子父母生的是双胞胎,老大很健康,这个被活埋的是老二。这对双胞胎在当地儿童医院出生后,老二被查患有多项疾病。家人放弃治疗后,带着孩子回了家发现孩子死亡后孩子奶奶用土办法进行了厚葬。昨天看到电视台报道后才知道孩子活了,所以 才主动到派出所交代问题。据了解孩子爷爷大约50多岁,目前,正在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
 
  事件回顾:
 
  前段时间,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的南白塔村村民周尚东,在一处山坡捡蘑菇的时候,隐约听到了有婴儿的哭声,而且婴儿的哭声竟然是从地下传出来的,于是他们立即动手扒土,当泥土被扒开后,大家发现竟然埋着一个纸箱,而纸箱里有一个看似刚出生不久的男婴……
 
  事情发生于两个月前。记者了解到,2019年8月21日上午9点多,济南莱芜牛泉镇南白塔村的焦先生和回村探访的朋友周先生打算去村里西南角一公里的山上挖蘑菇。
 
  从家走了大约20分钟,刚上山十来步,突然听到脚底下传来微弱的声音,听着声音像是宠物,于是就循声找,发现声音出来的地方上面盖着厚厚的土,于是两人打算挖挖看看,挖开也就半米深土,露出一个水泥板,两人怀疑是小孩,于是周先生立即打电话报警。
 
  大约20分钟后,焦先生又叫来在这座山上包山的一位村民前来帮助,三人一起扒开水泥板后发现板下一个纸箱子,焦先生等人将箱子搬出后打开,一下子呆住了!里面竟然是一个刚出生没多久的男婴,而且还会动。
 
  三个人立即自行驾车送到 *近的泰安化马湾医院,医生简单的检查了一下,表示婴儿没有危险,只是有黄疸,并给婴儿喂了一点葡萄糖。
 
  由于医院条件限制,随后三人开车将婴儿送到济南市第二妇幼保健院进行全面检查。当时男婴体重仅3斤1两,随后被送到医院保温箱接受治疗。
 
  焦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发现弃婴的地方位于莱芜和新泰交界的荒山地带。他们 时间报了警,警方也赶至医院。
 
  出警派出所为泰安新泰市羊流派出所。据媒体报道,警方值班人员称,因现场无目击者和监控,目前男婴父母身份暂未确认。
 
  随后,记者又致电该派出所,值班人员表示,他不了解情况。
 
  发生这样的事情,很是让人心寒,本该在母亲怀中安心酣睡的婴儿,却是被遗弃在荒山任其自生自灭,如果不是遇到上山的村民,只怕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就此在山中逝去而无人知晓,有“虎毒尚且都不食子”,现在将婴儿置于荒山等死,事件尚无定论,坐等调查结论,那么,如何区分遗弃罪与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遗弃婴儿犯罪怎么判刑?下面,来一起看看。
 
如何区分遗弃罪与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其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生命所面临的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以及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主要可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来分析。通常,故意杀人的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遗弃行为会导致被遗弃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并且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而遗弃的行为人可能认识到、也可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遗弃行为会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不愿意、不放纵被害人死亡或伤害的结果发生,即如果被害人死亡或受伤,都是违背其意愿的。
 
遗弃婴儿犯罪怎么判刑?
 

 
  一般可从行为人遗弃行为的原因、动机、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后果、案后表现等情节进行研判:
 
   ,考察遗弃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当前,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遗弃重病婴幼儿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应当查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动机实施遗弃行为,是希望孩子得到他人关注并获得救助,还是狠心抛弃任其自生自灭,抑或欲置其死地以求解脱?例如,父母将重病婴儿弃于医院或民政局门口,附上婴儿病历或介绍病情的字条,这明显是希望婴儿能够得到及时的关注和救治,此类行为,应 为遗弃;反之,父母将重病婴儿扔到车辆穿行的高速公路或荒郊野外,明显表明其主观上不期望婴儿获救并且希望或放任婴儿死亡,可以 其主观上具有杀害婴儿的故意,其行为应 为故意杀人。
 
  第二,考察遗弃的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后果等客观要件。实践中,一般分为作为的遗弃与不作为的遗弃两类方式。以作为方式遗弃的,行为人通常会积极寻找遗弃地点、选择遗弃时间等。例如,父母将新生婴儿弃于超市入口、车站站台、集市路边等地,这些地方人流量大,婴儿获得他人救助而存活下来的可能性较大,这是典型的作为方式的遗弃行为;反之,将婴儿弃于荒郊野外,婴儿获得他人救助的可能性极小,且野外环境恶劣,婴儿饿死、冻死、遭动物啮噬的可能性大,对于故意将被害人遗弃在不能获救或获救希望渺茫地点的,这是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行为,应 为故意杀人罪。实践中,以不作为的方式遗弃或杀人的案件也屡有发生。例如,对无生活自理能力、尚能求救的残障人员不提供食物或不予护理,只要该被害人肯求救,周围邻居或(村)居委员会就可能对其实施救助或报警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主要是不愿意尽扶养义务而非希望或追求被害人死亡,故其行为是属于不作为方式的遗弃行为,应以遗弃罪予以评价。但如果被害人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不仅不给被害人食物和水,且将房门反锁、电话线拔掉离去,致使被害人无法或不能呼救, *终饿死家中,这种行为,就是以不作为的遗弃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予以评价。
 
  第三,考察行为人的案后表现。发现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生命、健康受威胁后,行为人是置之不理,还是积极施救,抑或二次加害,可以反映其有无致死被遗弃人的主观故意,也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父母将婴幼儿遗弃路边后躲到附近角落观察,直至孩子被人抱走才离去;或者发现无人注意,又将孩子带到市政办事大厅内遗弃,虽属二次遗弃,但其变更遗弃地点,是希望幼儿能够得到他人关注、救助,关心幼儿性命安全,采取措施减少伤害,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定性为遗弃;反之,父母将盲童带到河边后径直离去,导致盲童在摸索中掉入河内淹死,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盲童有掉入河中淹死的可能性,但其不管不顾,径直离去;或者发现盲童自己爬上岸后,又将盲童带至河边, *终导致盲童掉入河中被淹死的,可以 其主观上有放任盲童死亡的故意,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
 
  综上,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如果是,则可以遗弃罪定罪;否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幼小、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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