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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游客悬崖边拍视频 景区安全事故怎么划分责任?

时间:2019-10-21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近日,一女游客站在黄山一处悬崖边的石质围栏上凹造型,拍短视频发网上。网友惊呼太危险,网友的神评论:要是挂了,父母肯定又向景区索赔,景区真是成功躲过了一笔敲诈啊。虽然这样的评论不是很尊重,但是还是希...
导读:近日,一女游客站在黄山一处悬崖边的石质围栏上凹造型,拍短视频发网上。网友惊呼太危险,网友的神评论:“要是挂了,父母肯定又向景区索赔,景区真是成功躲过了一笔敲诈啊。”虽然这样的评论不是很尊重,但是还是希望每个人应更加爱惜生命,不要以身犯险。这样的事情不是 次发生,不得不感叹,为了火真的是连命都不在乎了,那么,景区和旅行社应将哪些事项作出说明警示?景区安全事故怎么划分责任?下面跟着123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欢迎阅读。
 
  【女游客悬崖边拍视频】近日,一女游客站在黄山一处悬崖边的石质围栏上凹造型,拍短视频发网上。网友惊呼太危险。景区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地不是定点巡逻点,如果有巡逻人员看到肯定会制止。在此提醒:出游切记安全 ,别拿命赌明天。
 
  一名到黄山旅游的女游客,真是小身板大胆量,无所不用其极,只见她站在一处悬崖边,两只脚分别踏在石围栏上,在呼啸而过的大风中“稳稳站立”,双手展开如大鹏展翅,她自己倒是毫无恐惧之心,倒是围观她视频的网友吓破了胆,纷纷表示:“别拿生命赌明天”。
 
  好好的黄山风景还不够你好好地欣赏,你却做着这样惊天动地的事情,所幸你是平安的离开,要不景区真的要倒大霉了。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毫不客气地讲景区会有间接的管理责任,不管是没有将警示牌安装在醒目位置还是没有有效的给旅客提醒, *终的结果无非是景区赔钱解决这样和景区半毛钱没有关系的事情。怪不得有网友的神评论:“要是挂了,父母肯定又向景区索赔,景区真是成功躲过了一笔敲诈啊”。虽然这样谈及生命好像非常的不负责任,但是也希望个人能更爱惜生命。
 
景区和旅行社应将哪些事项作出说明警示?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景区安全事故怎么划分责任?
 
 
  一、行政责任
 
  1、罚款
 
  《旅游法》 百零五条 款:“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或停业整顿
 
  《旅游法》 百零五条第二款:“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 *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 *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二、民事责任
 
  1、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的责任
 
  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未尽谨慎选择义务的责任
 
  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未尽必要的提示救助义务的责任
 
  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5、例外
 
  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 百三十四条规定:“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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