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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全聚德作坊被端涉案金额150余万 销售假冒产品怎么处罚?

时间:2019-01-17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今年以来,丰台环食药旅中队强化与食药监、卫生监督、烟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先后对全区300余家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行业开展清理摸排和联合执法检查,破获食药领域刑事案件63起,刑拘85人,铲除食药领域黑窝...
导读:今年以来,丰台环食药旅中队强化与食药监、卫生监督、烟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先后对全区300余家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行业开展清理摸排和联合执法检查,破获食药领域刑事案件63起,刑拘85人,铲除食药领域“黑窝点”、“黑作坊”70余处。

 
  2018年9月下旬,丰台公安分局在与区食药监局进行案件会商中,食药监局向分局通报一条销售假冒全聚德烤鸭的案件线索。
 
  民警在对案件线索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后,9月29日,联合食药监部门在马连道高楼村一处出租房屋,将嫌疑人27岁江西男子方某某抓获,现场起获假冒全聚德烤鸭450余袋、烤鸭专用酱530余袋、卷饼210余袋、封装袋1.3万余个、鸭坯2800余袋,以及打码机、封口机、真空包装机、连续封口机等设备。经鉴定,现场起获的带有全聚德品牌注册商标的食品均为假冒商品,涉案总金额人民币40余万元。随后,方某某被丰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份,丰台环食药旅中队在与食药监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在右外西二条一处居民楼内存在疑似销售假冒全聚德烤鸭的窝点,后经两部门联合开展工作,11月26日,一举将嫌疑人韩某(男,39岁,北京人)、陈某某(女,34岁,河南人)抓获,民警在现场起获带有全聚德标识的烤鸭250余袋及大量鸭饼、鸭酱等物品,涉案价值金额7万余元。
 
  经鉴定现场起获的均为假冒全聚德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随后,韩某、陈某某二人已被丰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记者了解到,在两起案件中,嫌疑人都是从周边厂房、小作坊购买真空包装好的烤鸭,然后拆封、重新压缩,再放入全聚德的包装袋中。“当时现场比较脏乱差,鸭子散放在箱子里、桌子上,他们重新封装时,也没有带手套。现场的桌子及箱底,有一些烤鸭变质的味道。”韩湃向记者介绍,嫌疑人所制作出的“全聚德”烤鸭, 都卖给了旅游景点、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周边的小商户和游商。
 
  据了解,2018年,丰台环食药旅中队通过和食药监部门建立的行刑衔接机制,共同打掉了四个涉嫌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烤鸭的“黑作坊”,刑事拘留涉案嫌疑人6人,起获假冒烤鸭近万只,累计涉案价值150余万元。
 
  对于如何区分真假烤鸭,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公司工作人员宋安忠表示,大家在购买全聚德烤鸭后,可以用手机扫描产品包装袋背面的二维码。扫描后依次步骤为,允许公开头像出现红圈的“验”字,出现白圈的“验”字,然后出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克重等具体信息,且具体生产日期和包装袋上的日期是吻合的。而假冒的全聚德烤鸭,扫描二维码后没有这些步骤,直接跳出产品详情,且生产日期会显示“见包装”。
 
  此外,真的全聚德烤鸭包装袋下方的防伪窗口处,当将两个透明视窗重合时,对着光能看到”全聚德“三个字。
 
   ,宋安忠提醒消费者,需要购买烤鸭时,选择去门店或大型、正规的超市购买。
 
  据了解,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中队成立2年来,的16名“环食药旅”警察共破获环食药旅领域刑事案件近200起,刑事拘留270余人,铲除各类黑窝点150余个。
 
销售假冒产品怎么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销售假冒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 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于销售假冒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销售假冒产品的相关规定
 
   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 百四十一条至 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 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 百四十一条至 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 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 百四十条至 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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