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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淫秽视频案 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 与处罚?

时间:2019-01-14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海底捞武汉大洋百货店内,顾客正在就餐时,餐厅电视屏幕上突然出现不雅视频。 1月5日,有网友发布微博称,在海底捞店内用餐,店里播放宣传片的电视屏幕突然跳转成了黄片,尺度很大。突如其来的一幕让大家很尴尬,...
导读:海底捞武汉大洋百货店内,顾客正在就餐时,餐厅电视屏幕上突然出现不雅视频。

 
  1月5日,有网友发布微博称,在海底捞店内用餐,店里播放宣传片的电视屏幕突然跳转成了黄片,尺度很大。突如其来的一幕让大家很尴尬,很快电视被关上。
 
  1月6日上午,武汉海底捞大洋百货分店工作人员告诉新闻媒体,门店已经报警,警方正介入调查。
 
  @平安江汉 通报称,该局在网上发现有网友举报称某知名火锅城有人播放淫秽视频事件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破案专班,经连日摸排侦查,固定证据,将涉案嫌疑人梁某(男,28岁,口红机售卖投递员)抓获。梁某对其利用手机WIFI破解密码后投屏到火锅店大屏播放淫秽视频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梁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具体案件细节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 与处罚?
 

 
  一、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 ?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严格 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 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3、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具体法条,我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由于现在社会上互联网高速发展,很多传播淫秽物品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根据 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 条 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条 款: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 条 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 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几年,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要看传播数量的多少,造成后果是否严重,是否有法定的量刑情节等来判断到底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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