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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签订的劳务报酬协议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时间:2018-12-05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是破解低价中标的钥匙。根据国际惯例,签证一般能占到工程总造价的7%,而我国建筑商的签证只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从这一意义上讲,施工企业做好工程签证工作势在必行。 法律咨询:施工前签...
        导读: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是破解低价中标的钥匙。根据国际惯例,签证一般能占到工程总造价的7%,而我国建筑商的签证只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从这一意义上讲,施工企业做好工程签证工作势在必行。 法律咨询:施工前签
 
        “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是破解低价中标的钥匙。根据国际惯例,签证一般能占到工程总造价的7%,而我国建筑商的签证只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从这一意义上讲,施工企业做好工程签证工作势在必行。
 
       法律咨询意见:施工前签订的劳动报酬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有位朋友给施工单位介绍了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已经开始施工。施工前,他们签订了劳动报酬协议,但现在施工单位还未能为我的朋友实现协议的内容。我可以问一下我的朋友,他手中的劳动报酬协议是否有合法的利益?
 
        律师回答:
        如果外包项目本身并不违法,那么你朋友的行为应该是中介。这份协议是一份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有效的,由建设单位履行。如果没有这样做,可在法院继续提出请求。协议中达成仲裁条款的,仲裁机构应当申请仲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内容规定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三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建设工程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按报价 原则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开标、评标和标定,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判断题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加上设备采购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上述任务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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