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立案标准和起诉标准的意义在于刑事诉讼的启动,定罪标准的意义在于确定犯罪的成立和指导犯罪圈的划分。刑罚点的作用在于刑罚的适用、量刑的指导、刑罚干预范围的确定、我国知识产权犯罪门槛的降低,这是由于外部...
摘要:立案标准和起诉标准的意义在于刑事诉讼的启动,定罪标准的意义在于确定犯罪的成立和指导犯罪圈的划分。刑罚点的作用在于刑罚的适用、量刑的指导、刑罚干预范围的确定、我国知识产权犯罪门槛的降低,这是由于外部压力和对自身利益的追求;降低知识产权犯罪门槛有三个法律意义: ,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界定犯罪;第二,它可以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更有效地控制犯罪。第三,可以改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在刑法领域,流行的犯罪起点概念有相应的专业术语,如备案标准、起诉标准、定罪标准、起点等。仔细观察,这些概念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不同之处。
立案标准是判断是否成立刑事案件的初始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例如, 林业局和公安部于2001年5月9日制定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1999年9月16日, 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标准条例”,直接受理侦查(审判)案件。
检察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批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起诉标准是负责侦查和起诉刑事案件的机关制定的提起刑事诉讼的标准,其含义与立案标准基本相同,如2001年4月18日,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了“经济犯罪起诉标准规定”。
定罪标准是人民法院制定的判断有罪和无罪的标准。
定罪和处罚点通常意味着一样的标准,准确被判有罪,被告应判处刑罚基点。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申请和起诉标准的意思是启动刑事诉讼;是确定刑事定罪标准建立的意义,指导犯罪圈,和惩罚的作用在于指导适当的惩罚,判决,决定惩罚的干预的范围。
1.知识产权犯罪的门槛一次又一次地降低。
涉案金额是知识产权侵权定罪量刑的最重要标准。 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关于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为5万元以上200000元以上,个人或者单位违法经营金额200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制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个人、单位违法所得数额200000元以上,个人或者单位违法经营金额一百多万元,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加重量刑标准;个人或者单位违法所得超过100000元或者500000元以上的,作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标准。2001年4月18日,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个人或单位的违法经营金额分别为100000元以上和500000元以上,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起诉标准;个人或者单位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00000元以上和500000元以上,作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起诉标准;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200000元以上,作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罪的起诉标准;违法所得100000元以上或者专利权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00元以上的,是假冒专利罪的起诉标准;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00元,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标准。
2004年12月8日,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四类案件的刑事门槛。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与2001年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经济犯罪追回标准规定》相比,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假冒注册会计师罪等三类犯罪的处罚标准。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罪。从低水平看,非法经营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减少到50000元。与1998年12月11日 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司法解释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标准。从二十万元到五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从五万元到三万元不等。对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也作了调整,由原来的五倍降低到三倍。
2007年4月5日, 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人应当复制和发行其书面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总拷贝数超过500件(拷贝),“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况”;复制品数量超过2500件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形”。与2004年颁布的司法解释相比,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减少了一半。前两个司法机关规定的数量为“1000份(复印件)”和“5000份(更多)”。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侵权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仅处罚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ii.降低知识产权犯罪门槛的后果
知识产权犯罪门槛的下降,自然会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我国 司法机关已多次解释原因。 法院院长说,2004年降低门槛的决定主要是基于四个考虑因素。
首先,侵犯知识产权罪在一些地区相当严重,但定罪量刑案件较少,这是不平衡的。虽然这是由多个因素造成的,但过去的定罪标准和检控标准确实是其中一个因素。
其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般具有智力性、隐蔽性、流动性和分散性等特征。罪犯有强烈的逃避刑事制裁的意识。公安机关收集、提取证据比较困难,不降低定罪量刑标准,打击就更加困难。
第三,在研究的过程中,寻求建议,大多数人同意适当降低这类犯罪的定罪的标准规范。
第四,中国在加入 贸易组织(世贸组织)工作组的报告中承诺降低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制裁门槛。一
总之,有两个主要考虑因素: ,由于知识产权犯罪数量的增加,所以我们应该加强打击;第二,由于外部压力。
下面详细讨论外压问题。在这里,我们首先看看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数字。根据公安部网站上的信息,据不完全统计,自2006年3月公安部部署 公安机关开展“山影2号”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项行动以来,ICS,到2006年底。在特种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近3000起,破案2300多起,逮捕犯罪嫌疑人3600多人,总价值近15亿元。
2008年3月10日,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十一届天下人大一次集会第三次全部集会上向大会作事情呈报时说,五年来天下检察构造同意拘系冒充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6339人,提起公诉7448人。
法院的统计数字更详细。1998年至2004年, 法院审理了38228起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完成了“刑法特别规定”第三章第7节所列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2057起,判处罪犯2375人。2004年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2005年,共有505起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得到裁决,737名罪犯被 法院判刑。与前一年相比,结案和判决的数量分别增加了31.2%和39.8%。2006年,全国法院共判决侵犯知识产权罪769起,判刑罪犯1212人,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52.28%和62.21%。此外,全国各级法院还对1508起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非法经营等罪名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进行了判决,实际涉案人员2296人。2008年3月10日, 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 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说,知识产权犯罪五年来翻了一番多。过去五年,在 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增加最多,完成的刑事案件为2962起,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33倍。报告指出,自2004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实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解释以来,各级法院逐年审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五年来年均增长22.69%。五年内,共有9656名犯罪分子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判刑。报告指出,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加大力度打击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结案3288起。
上述数字显示,知识产权犯罪-至少在犯罪学意义上-多年来在我国公开或合法地确实有所增加。由于我们对这些法定罪行的数量知之甚少,而且很难对这些判决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因此,我们只能提出以下问题:在2004年知识产权犯罪的门槛下降之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是因为犯罪门槛的下降吗?抑或,这类罪行的增加,与犯罪门槛的下降无关,只是因为知识产权犯罪本身正在上升?
在前一个案件中,我们希望得到法院的裁决研究报告的支持。如果是后者,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知识产权犯罪门槛下降的意义何在?这是否只是为了履行我们的对外承诺和减轻外部压力?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大多数经济犯罪都是以涉案金额为起点和量刑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量刑起点和量刑标准将普遍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