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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劫杀保姆逃亡13年 杀人后逃跑多年后被抓怎么量刑?

时间:2019-10-14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 ,13年前浙江东阳市区城南朝龙路某别墅保姆被杀案随着嫌犯唐某落网终于有个了结。据唐某供认,当年自己经济拮据,便有了入室抢劫的想法。于是,窜至城南朝龙路某别墅实施抢劫时,保姆蔡某反抗,就将其杀害,后...
导读: ,13年前浙江东阳市区城南朝龙路某别墅保姆被杀案随着嫌犯唐某落网终于有个了结。据唐某供认,当年自己经济拮据,便有了入室抢劫的想法。于是,窜至城南朝龙路某别墅实施抢劫时,保姆蔡某反抗,就将其杀害,后藏尸于地下室。那么,该案中嫌犯杀人后逃跑多年后被抓怎么量刑?下面跟123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男子劫杀保姆逃亡13年】12日,随着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追捕组民警押着犯罪嫌疑人唐某顺利返回,至此,发生在13年前,曾在当地引发热议的一起抢劫杀人案,终于告破。
 
  2006年3月22日,地处东阳市区城南朝龙路某别墅内发生一起保姆被杀案。该案发生后,警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侦查,但因种种原因,此案久久未能突破,成了悬案、积案,更像块巨石压在办案民警心头。
 
  转眼十多年过去了,物是人非,当年的分管局领导、专案组民警都已变动,但“命案必破、积案必清”的理念未变,刑侦部门一直持续收集各类信息,研判侦查。
 
  东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中心民警经过连续数月细致研判、认真比对、全面排查,终于成功发现和锁定犯罪嫌疑人唐某。
 
  10月12日凌晨4时30许,东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孙俊杰带领追捕组民警,在当地警方的密切配合下,在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檀溪村出租房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某。
 
  据查,唐某1976年出生,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对当年抢劫杀人事实供认不讳。唐某交待,因经济拮据,2006年3月22日傍晚,窜至城南朝龙路某别墅实施抢劫时,保姆蔡某反抗,就将其杀害,后藏尸于地下室。
 
  唐某说,十多年来,自己一直过得惶恐不安,有家不敢回。每到一地都不敢呆太长,夜里常被噩梦惊醒,看到警察就远远避开,听到警笛声就躲起来不敢大声出气。自己又缺少投案自首的勇气,一直过着人不人鬼不鬼的艰难日子。
 
  东阳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表示,该局将秉持“命案必破、积案必清”的鉴定信念,一鼓足气力争再克命案和重大疑难积案。并敦促,各类负案在逃人员尽早投案自首,回头是岸,争取从宽处理。
 
杀人后逃跑多年后被抓怎么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逃跑几年只是一个量刑情节,究竟多少还要看具体的案情。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 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什么情况下故意杀人会判死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被判处死刑 *多的罪名之一,但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判处死刑,什么样的情况不判处死刑。也就是说,是否判处死刑,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界限。
 
  一般理解,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要判处死刑。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
 
  1、长期横行霸道、作恶乡里的,如村霸、路霸杀人等;
 
  2、为逃避履行义务,故意杀死权利人的;
 
  3、犯罪集团或团伙杀人案中的主犯,如近年来的涉黑涉恶案件中的首要分子或主犯,判处死刑的几率极大;
 
  4、出于狭隘心理,为泄愤、嫉妒、报复他人,消除对手而杀人的;
 
  5、栽赃、嫁祸于他人而杀人的;
 
  6、为毁灭罪证杀人的;
 
  7、劫掠财物,图财害命杀人的;
 
  8、因歼情杀人的;
 
  9、采用特别残忍手段杀人的,如不顾被害人哀求呼救连续打杀、溺水、沉井等;
 
  10、残忍折磨被害人,以增加被害人痛苦杀人的;
 
  11、故意杀人后焚尸、肢解尸体,或以其他方法将尸体销毁的;
 
  12、杀死多人的,此处多人,指2人及以上;
 
  13、极度狂妄,在特定场合杀人的,如在会议过程中,故意杀人等;
 
  14、多次故意杀人的,此处多次,指2次及以上;
 
  15、杀死孕妇的;
 
  16、故意杀人后抗拒抓捕造成新的犯罪或严重后果的;
 
  17、因被害人的死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8、杀害社会活动人士、科学家等知名人士的,如杀害外国人,同样的情况,将比杀害国人增大判处死刑几率;
 
  19、杀害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在呼吁保护弱势群体的形势下,杀害弱势群体成员,显然将增大判处死刑几率;
 
  20、故意杀人行为涉及某段时期特殊形势,如顶风作案的;
 
  21、故意杀人行为触及民愤,民愤极大的;
 
  22、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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