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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护士尸检结果已出 涉嫌医疗事故罪如何量刑?

时间:2019-10-10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还记得今年8月河南南阳发生一起整形致死事件?38岁女护士为了让自己变美,去当地一家名为宛和医疗整形机构整形,结果死在手术台上。这期间太多疑点,家属焦急等待尸检报告终于出来:死者系脂肪填充术中,因肺脂肪...
导读:还记得今年8月河南南阳发生一起整形致死事件?38岁女护士为了让自己变美,去当地一家名为宛和医疗整形机构整形,结果死在手术台上。这期间太多疑点,家属焦急等待尸检报告终于出来:死者系脂肪填充术中,因肺脂肪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因为确定主刀是屈姓医生,但是没有监控,当事三人口供不一,所以不能以非法行医来定性,只能用医疗事故罪来定性。那么,涉嫌医疗事故罪如何量刑?下面跟123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整形护士尸检结果】今年8月,河南南阳一28岁护士在宛和医疗整形机构整形时死亡引发关注。近日,尸检报告公布:死者系脂肪填充术中,因肺脂肪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死者丈夫称,正在做医疗事故鉴定,以便公安立案侦查。
 
  从死者家属处了解到,根据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死者杨雪系行脂肪填充术中因肺脂肪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死者丈夫称,现在正在要求公安立案侦查。
 
  同时在南阳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因为确定主刀是屈姓医生,但是没有监控,当事三人口供不一,所以不能以非法行医来定性,只能用医疗事故罪来定性,希望公安能够进一步找到屈某非法行医的证据。据了解,目前是南阳市卫生监督所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事件回顾】
 
  据悉,在8月18日下午,杨雪丈夫张先生接到南阳宛和医疗整形医院的电话,说杨雪在手术过程中出现了一点小意外,让家属到场。得知消息后家属立刻赶到宛和医疗整形医院,没见到人,医院的人说正在抢救杨雪,让其等候。张先生在一楼等候许久后,拨打120。但是120通知已来过,抢救无效。报警后发现下午6点以前的录像已经全部被删除。
 
  宛和医疗整形医院出示杨雪的项目单的照片,显示内容是额头填充、颈部填充、胸部修复和下体填充, *后有杨雪的签名。但是张先生表示签名字迹并非是妻子杨雪的。为了做术前术后对比,杨某曾拍了几张脖子的照片,当时并无任何伤痕。而尸体整个脖子上都是密密麻麻的针眼。
 
  当地卫健委曝光更多细节:参与此次手术的主治医师、麻醉医师、护士均属于有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但麻醉医师未在该机构注册,属于违规执业。
 
  在上述事例中,如果 *终以医疗事故罪定罪,怎么量刑?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
 
涉嫌医疗事故罪一般如何量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是关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其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
 
  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
 
  本条规定对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 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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