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进入江苏壹贰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大家都在搜:

 

或者

男子殴打妻儿致妻死 间歇性精神病故意杀人如何量刑?

时间:2019-08-09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今年1月份,家住浦东合庆镇的彭某由于怀疑妻子给自己戴绿帽子,与妻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他们的儿子为保护妈妈跟彭某动起手。盛怒下,彭某对妻儿痛下杀手。最终导致妻死子伤。彭某精神鉴定有问题,但检查官...
导读:今年1月份,家住浦东合庆镇的彭某由于怀疑妻子给自己戴绿帽子,与妻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他们的儿子为保护妈妈跟彭某动起手。盛怒下,彭某对妻儿痛下杀手。最终导致妻死子伤。彭某精神鉴定有问题,但检查官认为,彭某虽然鉴定有病,是限定的刑事责任,但不是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彭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浦东检察院审查起诉。那么,故意杀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间歇性精神病故意杀人如何量刑?下面跟123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

 
  【男子殴打妻儿致妻死】 今年1月20日,家住浦东合庆镇,50岁的彭某因无端怀疑妻子魏某有外遇,两人发生口角,而他们儿子为此事和彭某动了手。
 
  盛怒之下,彭某对妻子和儿子是痛下杀手,最终活生生的用木板将妻子魏某打死了,近日彭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浦东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彭某交代,案发当天他翻妻子的包找银行卡时,发现了包里有一个蒸汽眼罩,他怀疑魏某有外遇,双方于是发生口角,正在睡觉的儿子小彭被吵醒后,也责备彭某并和彭某互殴,双方从屋内一直打到院子里,期间妻子魏某也加入了打斗。
 
  屋外的一个监控记录了一家三口打斗的全过程,打斗中,犯罪嫌疑人力气大,最终将母子二人摔倒在地压在身下,直到邻居听到声音前来劝架,彭某依然不肯罢手。
 
  彭某一直击打被害人的头部,直到擀面杖断掉。然而悲剧并没有到此结束,当时被害人魏某和儿子小彭乘擀面杖断掉之机逃跑,但是失控的彭某他又跑到领居家去追打魏某, 在邻居家用木板将魏某活活打死。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魏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而案发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彭某进行鉴定,鉴定彭某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检查官认为,彭某虽然鉴定下来,是限定的刑事责任,但不是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他属于不计后果,放任这个行为后果的发生,应当 是故意犯罪里面的间接故意。
 
  审讯中,彭某对自己的暴力行为供认不讳,后悔莫及,并表示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 彭某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故意杀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间歇性精神病故意杀人如何量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杀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量刑标准:
 
  1、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2、触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 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article_er.gif

400-928-123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公司介绍 | |诚聘精英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Copyright © 江苏壹贰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苏ICP备16000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