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进入江苏壹贰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大家都在搜:

 

或者

苏州商业街爆炸2人受伤 煤气爆炸可能构成什么罪?

时间:2019-08-08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近日,苏州一商业街发生爆炸致2人受伤。据悉,商业街一小吃店内煤气泄漏引发闪爆。目前两名受伤人员已被送往医院救治。那么,法律上煤气爆炸可能构成什么罪?煤气爆炸烧伤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跟123律师网小编一起...
导读:近日,苏州一商业街发生爆炸致2人受伤。据悉,商业街一小吃店内煤气泄漏引发闪爆。目前两名受伤人员已被送往医院救治。那么,法律上煤气爆炸可能构成什么罪?煤气爆炸烧伤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跟123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苏州商业街爆炸】8月8日早上,有网友爆料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附近疑似有爆炸声。据悉,该爆炸声是阳光天地商业街一小吃店内煤气泄漏引发,现场有二人受伤,目前已送往医院救治。
 
  这一消息是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办事处公众微信号“郭巷发布”于8月8日11时许公布的。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8月8日7时40分,三人散坐在画面右侧的店门口聊天,远处有人在清理垃圾,突然画面左侧发生爆炸,玻璃、门框等建筑碎块伴随着大量烟雾喷薄而出,待烟雾散去后,只能看到画面中1人捂住头部蹲在空地上。
 
  另外一张现场图片显示,2名男子受伤躺在地上,其中两家门店门面几乎全被炸毁,店内一片狼藉,周边多家商铺被波及。
 
  阳光天地商业街二楼的一名孟姓商铺老板称,早晨7时40分许,她正在与商铺一街之隔的家中休息,突然听到一声巨响伴随着轻微的抖动:“一下就被吓醒了,还以为是地震了。”另一名周边小区住户也表示听到了爆炸声。
 
  上述商铺老板说,随后她赶往店铺,在路上,看到一楼的十多家餐饮店被爆炸波及,碎玻璃满地,其中两家门店最为严重,爆炸点上方的二楼店面的玻璃也全部碎裂,自家店中屋顶也掉落下一些碎块:“牛肉粉店和米线店紧挨着,最严重,都炸得看不出来了,不确定是哪家发生的爆炸。”
 
  上述商铺老板表示,直到11时许,商业街内还是有许多警察及消防人员,一楼商铺已全部封禁,二楼也被封了一半:“一楼二楼小吃店的煤气罐都被物业收走了。”
 
  8月8日11点01分,吴中区人民政府郭巷街道办事处官方微信“郭巷发布”发布情况通报:2019年8月8日上午7时39分,郭巷街道阳光天地商业街一小吃店内煤气泄漏引发闪爆,现场有二人受伤,已送往医院救治。
 
煤气爆炸可能构成什么罪?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行政拘留,最多15天,有可能罚款;如果是刑事拘留,可能涉嫌爆炸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失火罪等,羁押期限往往长达数月。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煤气爆炸烧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煤气爆燃烧伤赔偿项目如下: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伤残判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 法、 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法、 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 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article_er.gif

400-928-123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公司介绍 | |诚聘精英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Copyright © 江苏壹贰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苏ICP备16000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