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进入江苏壹贰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大家都在搜:

 

或者

失踪少女为父子生3孩涉事父亲被刑拘 在我国 罪如何量刑?

时间:2019-07-01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还记得那个为一对父子生3孩的少女古玲。她因跟家人赌气离家出走,被骑三轮的郑太民带回家6年。这6年时间里,遭受郑家人毒打,被郑太民 ,被迫与郑太民患精神病儿子结成夫妻,...
导读:还记得那个为一对父子生3孩的少女古玲。她因跟家人赌气离家出走,被骑三轮的郑太民带回家6年。这6年时间里,遭受郑家人毒打,被郑太民 ,被迫与郑太民患精神病儿子结成夫妻,还患上精神分裂。真是可怕啊!郑太民因涉嫌 罪,已于近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起诉。那么,在我国 罪如何量刑?如何 罪?下面由123律师网小编带你一起去看看吧。

 
  河南驻马店,少女古玲失踪6年期间,为郑太民、郑林父子生下3个孩子。此事曾一度引发网络热议。
 
  昨日(6月26日),据悉,郑太民因涉嫌 罪,已于近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起诉。
 
  检察院查明,2012年5月1日前后,时年53岁的郑太民在驿城区街头,见14岁古玲智力低下,便将其带至所租的房屋中,安排儿子郑林与古玲以夫妻名义同居。2014年1月,郑太民与古玲发生性关系。
 
  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间,古玲生下一名男婴和一对双胞胎。经鉴定,男婴的父亲是郑太民,双胞胎的父亲是郑林。
 
  失踪6年期间,古玲生下三个孩子,还患上精神分裂症。这些年,她究竟遭遇了什么?古玲病情有所好转后,母亲刘桂琴多次和她交谈,询问此事。
 
  “细问之下才知道,2012年夏天,她负气出走后,在驻马店市驿安小区路口,遇到拉三轮的老头(郑太民),对方喊她上车,说要把她送回家。结果,却带到自己家里。”
 
  刘桂琴说,女儿向她描述,她被郑太民带到房间后,郑太民给她买了一包方便面、一根鸡腿,然后哄着她,发生了关系。
 
  “我问她为什么不跑,她说自己没有钥匙,屋里的门每天被锁着,开不了锁。”此外,女儿还说,郑家人都曾打过她。
 
  为了证明古玲所说的郑太民曾侵害过他,古玲的家属要求警方做亲子鉴定。
 
  2018年11月,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了——古玲的大儿子是与郑太民所生;一对龙凤胎,是与郑太民的儿子郑林所生。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2018年11月21日,郑太民被驻马店警方以涉嫌 罪刑事拘留。
 
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 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 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 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 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 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 其他妇女的,以 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 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 以外的行为满足 的,则就不能构成 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罪如何量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 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 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三)对同一妇女 ,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 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
 
   妇女三人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
 
  在公共场所 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既有 、又有 行为的,先计算 的刑期,每增加 妇女1人,刑期增加1年,对同一妇女 增加一次,刑期增加6个月。
文章转自:大律师网

article_er.gif

400-928-123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公司介绍 | |诚聘精英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Copyright © 江苏壹贰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苏ICP备16000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