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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童被抱走案 涉嫌拐骗儿童罪如何 与处罚?

时间:2019-01-25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1月24日通报称,2019年1月23日中午12时30分,邓州市人民公园一4岁男童在玩耍时被人抱走。 1月23日,河南邓州市人民公园一4岁男童在玩耍时被人抱走,监控显示,抱走男童的是一名谢顶男子,家属称并不认...
导读: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1月24日通报称,2019年1月23日中午12时30分,邓州市人民公园一4岁男童在玩耍时被人抱走。

 
  1月23日,河南邓州市人民公园一4岁男童在玩耍时被人抱走,监控显示,抱走男童的是一名谢顶男子,家属称并不认识该男子。当地警方随即发布“紧急协查通报”。
 
  1月24日,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通报称,犯罪嫌疑人于23日晚被抓获,男童被安全解救。通报称,经缜密侦查,很快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及逃跑方向。经过200多公里的紧急追捕,于23日晚7时许在鲁山县城将潜逃至此的犯罪嫌疑人叶某(男,52岁,宝丰县人)抓获,男童被安全解救。经连夜审讯查明,叶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因家中没有男孩,便滋生出到外地拐骗个男孩当儿子的犯罪念头。
 
  目前,叶某因涉嫌拐骗儿童罪已被刑事拘留。
 
拐骗儿童罪如何 ?

 


 
  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则不是拐骗儿童罪,应依本法第239条之规定,以绑架罪论处。
 
拐骗儿童罪怎么处罚?

 

 
  拐骗儿童罪,应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 款,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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