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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监视居住依据具体有哪些

时间:2018-12-24 浏览: 来源:未知
刑诉法监视居住依据具体有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 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
刑诉法监视居住依据具体有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 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I)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实行居住监视;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进行。”对危害 安全、恐怖活动、特别是严重受贿的犯罪嫌疑人,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但是,不得在拘留场所或者办案专用场所执行。”
 
由此,有两起指定监视住所案件,一是嫌疑人没有固定住所;二是涉嫌三类法定犯罪,阻碍侦查。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 百零八条的规定,固定住所是指被监视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的合法住所。
 
(二)监测居住期间的日常生活和休息情况。
 
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指定住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活条件和休息条件正常;(二)便于监督管理;(三)保障安全。
 
(三)在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案件处理人员的在场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不得对辩护律师进行监督。第5款: 、第三和第四款的规定适用于辩护律师与受监视和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间的会晤和通信。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居民监视,是指人民检察院为确保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胁迫性措施。犯罪嫌疑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住所进行监督。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患重病,不能自理;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
 
(三)不能自理的人的 受扶养人;
 
(四)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需要处理,采取监督居住措施比较合适;
 
(五)羁押期满,尚未结案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符合候审保释金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担保人、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护、居留。
 
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者检察院决定。
 
只要有关各方遵守 有关规定,就可以合理处理,但据估计,实际问题在法律基础上是涉及纠纷的。因此,有必要积极执行有关规定。这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就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当事人需要程序的合理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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