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保证合同就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的一个整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且债权额度限额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
额保证合同就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的一个整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且债权额度限额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通常只适用于债务债权人之间有经常性的业务往来。
一、 额保证合同是什么意思?
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且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
额保证通常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经常性的、同类性质业务往来,多次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经常性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关系等。对一段时期内订立的若干合同,以订立一份 额保证合同为其担保,可以减少每一份主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所带来的不便,同时仍能起到债务担保的作用。
二、基本特点
1、 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 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2、 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3、 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限额。
4、 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决算期的确定
①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②在 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止之日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③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当事人对 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担保法》第27条规定,“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四、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37条分别就 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 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在 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 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 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额保证是保证人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额的确定应当以决算期为准。决算期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决算日期,是确定 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 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 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 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日作为 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
同一债务债权人之间可能因为各种因素要经常性的进行合作,那么作为保证人来说,如果双方没签订一份合同,保证人在专门签订保证合同的事,比较繁琐的,所以,可以签订 额保证合同,而且, 额保证合同的限制比较特殊,主要是针对的整体的债务。保证人承担的法律风险自然也大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