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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服罚款吞罚单 妨碍执行公务处罚有哪些?

时间:2019-10-10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男子不服罚款吞罚单,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一男子在过马路时因闯红灯被交警开罚单。男子因不服交警罚单,抢夺罚单直接吞掉。 ,罚单没取消,自己还进去了。真是慌不择路!明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偏偏要傻...
导读:男子不服罚款吞罚单,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一男子在过马路时因闯红灯被交警开罚单。男子因不服交警罚单,抢夺罚单直接吞掉。 ,罚单没取消,自己还进去了。真是慌不择路!明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偏偏要傻到继续以身试法律。目前男子只是被拘留,一般妨碍执行公务处罚有哪些?哪些行为会被定为妨碍执行公务?哪些情形会被以妨碍公务罪立案侦查?下面跟123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男子不服罚款吞罚单】日前,一名男子过马路时闯红灯被交警拦下处罚,该男子自认为并未违法,返回现场要求交警调取监控视频,未果后竟对动手抢夺罚单后吞下。目前该男子已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拘留。
 
  今年9月10日15时40分许,青浦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民警正在青浦区公园东路、华民路路口开展日常勤务工作。此时一男子沿着公园东路由东往西骑着自行车穿过路口,民警发现东西向交通信号灯此时为红灯。随即民警上前拦下该男子,并开具处罚单据。然而不久之后,该男子再次返回路口,坚持声称自己没有闯红灯,并要求查看监控。民警告知该男子如果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继续在现场干扰民警工作。然而该男子不依不饶,甚至对民警出言辱骂。民警再次对男子进行法律告知后,令人惊讶的一幕出现:男子出手争夺民警放置在身后的处罚单据,到手后竟一口吞了下去。现场民警和辅警一同将该男子控制。随后夏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该男子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当天视频监控显示,于某与交警在路口发生争执
 
  经调查,男子姓于,当天骑公共自行车经过公园东路、华民路路口时被交警拦下,告知其闯红灯并进行处罚。但于某始终认为自己骑行时是在交通信号灯是绿灯,因此继续和交警理论并要求调出监控。在交警告知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对其后续吵闹不予理睬后,于某觉得交警是“故意针对、为难”他,情绪激动之下辱骂交警并动手抢夺罚单。目前,于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青浦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遇人民警察、公安辅警依法执勤执法、检查时,市民群众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凡妨碍民警、辅警依法履行职权甚至暴力妨害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这小哥也真是冲动!明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偏偏要傻到继续以身试法律。目前男子只是被拘留,一般妨碍执行公务处罚有哪些?哪些行为会被定为妨碍执行公务?哪些情形会被以妨碍公务罪立案侦查?
 
妨碍执行公务处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 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 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款的规定处罚。
 
哪些情形会被以妨碍公务罪立案侦查?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 机关工作人员在 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 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其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 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 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 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 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 安全公务。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 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 安全公务。如果不是阻碍 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 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 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 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 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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