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进入江苏壹贰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大家都在搜:

 

或者

涉黑“套路贷”团伙头目获刑20年 套路贷判刑有什么标准?

时间:2019-07-01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近年来, 大力打击套路贷犯罪,将套路贷定性为诈骗犯罪,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那么,套路贷...
导读:近年来, 大力打击“套路贷”犯罪,将“套路贷”定性为诈骗犯罪,“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那么,套路贷判刑有什么标准?套路贷不还可以吗?下面,由123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彭某伙同周某等人注册成立了公司,以无抵押车贷为幌子,大肆攫取高额非法利益,并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6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省首例“套路贷”案件。该案18名被告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刑期达20年,所有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
 
  汉阳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彭某伙同周某等人,以成立的武汉鸿腾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依托,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7年10月,彭某伙同团伙,按照“套路贷”方式向被害人李某发放借款8万,经过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李某实际拿到6万元。
 
  为达到非法占有李某房产目的,彭某等人采取逼迫还款、制造走账流水等方式,虚增李某的债务至24万元,并以此为由逼迫李某还款24万元。当年11月,彭某等人又以李某债务过多为由,通过徐某(另案处理)等人制作80万元的银行流水,逼迫李某以8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汉阳区某小区价值83万元的房产转让给被告人涂某,并签署房屋转让协议和80万元收条。
 
  当年12月,为达到实际控制房产的目的,被告人彭某召集团伙成员强行撬开该房屋门锁,强占房屋,最终非法占有了被害人李某的房产。李某万念俱灰,产生自杀念头,其家人无家可归。
 
  该组织从成立至案发仅1年6个月时间,营业收入达上千万元,其中非法获利数百万元。汉阳法院依法对团伙首脑彭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团伙成员也分别以各自所犯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1年10个月不等。
 
套路贷判刑有什么标准?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民间借贷中的套路贷是属于诈骗的行为,套路贷的量刑标准依据诈骗的金额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 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备案。
 
套路贷不还可以吗?
 

 
  套路贷本质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有很多借款人认为套路贷的本金和利息可以不还了。实际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这部分钱是必须还的。
 
  借款方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要求借款人还款。
 
  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也就是说目前是以36%的标准来判定是否是高利贷,没有超过36%的部分本金与利息都必须归还。

article_er.gif

400-928-123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公司介绍 | |诚聘精英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Copyright © 江苏壹贰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苏ICP备16000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