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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高速路上蛇形狂奔 危险驾驶罪可以判刑几年?

时间:2019-07-01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2019年5月31日上午,福建省龙岩市厦蓉高速龙岩至古田路段发生令人惊心动魄的一幕,一辆龙岩车牌号的蓝色宝马轿车在高速上竟然蛇形走位驾驶,行车轨迹忽左忽右,严重干扰了其他车...
导读:2019年5月31日上午,福建省龙岩市厦蓉高速龙岩至古田路段发生令人惊心动魄的一幕,一辆龙岩车牌号的蓝色宝马轿车在高速上竟然“蛇形走位”驾驶,行车轨迹忽左忽右,严重干扰了其他车辆的通行。后来被民警拦截,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那么,危险驾驶罪可以判刑几年?危险驾驶罪主要情形有哪些?下面,由123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6月2日记者从福建龙岩高速交警处了解到,5月31日上午8时左右,龙岩市厦蓉高速龙岩至古田路段内,发生惊险的一幕:一辆龙岩籍蓝色宝马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上演了“蛇形走位”的惊险场面,行车轨迹忽左忽右,严重干扰了其他车辆的通行。
 
  据介绍,接到举报后,龙岩高速交警迅速展开调查,民警网上追踪行车轨迹,路面设卡阻截间隔近两个小时后,蓝色小车准备从古田收费站驶进高速,守在该站的民警迅速将其拦截。
 
  驾驶员陈某交待,他刚对车辆进行了局部改装,为试试车辆的性能,便到高速公路上“蛇形走位”试车, 时速达到160公里/小时。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
 
危险驾驶罪可以判刑几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 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危险驾驶罪主要情形有哪些?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
 
  (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 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 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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