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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被代言”索赔200万 如何 侵犯肖像权?

时间:2019-07-01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2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原告是刘德华。刘德华告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他的同意和授权,在该公司销售的净水器上用了他的肖像和签名,索赔2...
导读:2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原告是刘德华。刘德华告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他的同意和授权,在该公司销售的净水器上用了他的肖像和签名,索赔200万元。那么,如何 侵犯肖像权?
 
  2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原告是刘德华。刘德华告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他的同意和授权,在该公司销售的净水器上用了他的肖像和签名,索赔200万元。
 
  2月25日依旧是网络庭审,刘德华的两位诉讼代理人分处北京、深圳,被告浙江某科技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位于浙江宁波。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通过三地互联在线审理该案。
 
  刘德华的代理人说,2016年12月起至2018年3月,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陆续发现被告在其净水器相关产品及包装盒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签名,并在被告官方网站、北京信息网、淘宝网、西游汽车网、美篇网、搜狐网等网站中对产品进行售卖、宣传和推广,还在北京市昌平区发现了被告产品的巨幅广告牌,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签名对净水器产品进行宣传。
 
  但是刘德华并未授权被告在其净水器及相关产品的外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及签名等,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及其他商业网站中擅自使用原告照片作为产品的配图,试图通过原告肖像权的商业化财产价值,增加自己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和影响力,进而获利,已经构成肖像权侵权。
 
  而在发现侵权,提出起诉之前,刘德华及经纪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或发送律师函致信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是浙江的这家公司一不回应,二没停止侵权。
 
  刘德华的代理人说,刘德华从事演艺事业超过三十年,是知名演员和歌手,其肖像和姓名具有极高的声誉和商业价值。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签名,欺骗误导消费者,使社会公众误以为刘德华为被告净水器及相关产品的形象代言人,给刘德华在将来代言同类产品的商业价值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并造成严重的负面评价,极大损害了刘德华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
 
  所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法官问刘德华代理人,索赔200万的依据何在?
 
  刘德华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刘德华的行业地位、过去代言的价格、市场行情及此前法院的判决案例等,综合考量,制定了这么个额度。“法院曾经判决过一家侵犯艺人张柏芝肖像权的案件,判决侵权方赔偿张柏芝100万元。我们认为,刘德华的艺人能力和水平地位,是高于张柏芝的,我们要求的200万赔偿可以说算是比较低的了。”
 
  而被告浙江某科技公司则辩称,他们是通过其他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图片的使用权的,并不侵犯原告权利。即使行为构成侵权,也并没有给刘德华造成损失,刘德华方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案件没有当庭判决,在进一步审理中。
 
如何 侵犯肖像权?
 

 
  (一)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 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 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例如,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底片交给顾客或者将顾客艺术人像存放橱窗招揽顾客,即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三)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 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 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权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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